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3年11月20日在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3-11-22 18:06:00

  七、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是刑事检察部门办案压力增大。这几年,侦监、公诉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更加地复杂和多样,案件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办案中需要考虑的信访维稳等社会因素也越来越全面,投入的精力也越来越多,办案压力明显增大。目前,全市检察机关核定政法专项编制747人,缺编45人,其中刑事检察部门人员132人,占18.8%。虽然这几年新进办案人员有所增加,队伍结构有所改善,但这部分检察人员往往办案经验或社会经验不足,短期内适应不了办案要求。而一些山区县检察院因为待遇较低、发展空间有限,容易造成富有办案经验的骨干人员流失。以周宁县检察院为例,这两年调动到其他单位或地区的检察人员共4人,占全院人数的8%,影响了刑事检察队伍的稳定。

  二是新刑诉法的实施对刑事检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表现在:办案人员的审查证据能力、出庭公诉能力、文书制作水平以及信息、调研方面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加强;部分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尚未完全适应新法要求,仍然存在着“够罪即捕”的旧理念,对社会危险性、诉讼风险的把握比较保守,存在受理案件批捕率偏高,捕后判处轻刑比率较高;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机制有待全面落实,如封存制度尚未明确具体操作机制,法律援助指定律师流程衔接尚未完善;刑事和解力度不大,缺乏统一的制度体系,各地刑事和解工作的范围、方式、方法、工作程序不一致,检察机关在主持刑事和解工作中参与程度把握不准等。

  三是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检察人员自身监督能力的不足以及其他客观原因等,造成诉讼监督工作成效不高。对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问题,既有侦查机关重视不够,甚至存在消极应对、不作为的情形,也有检察办案人员问题提不准、要求不明确的情况。其次是现有的监督方式单一,法定的侦查监督手段也局限于“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审判监督常以抗诉为主,对于一些量刑偏轻、偏重却又未到抗诉标准的案件难以实施监督。第三是个别基层院推进量刑建议的工作力度不够,提出率和采纳率偏低。

  四是“清网行动”的一些案件证据存在突出问题。较为突出的是这部分案件多属历史积案,案发于上世纪80、90年代,证据的标准与现行刑法存在较大差异,加之这些案件卷宗材料存放时间较长,有部分材料、法律文书遗失无法查找,证据缺失给审查批捕、起诉工作造成压力。

  五是一些工作机制尚未完善或新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如“两法”衔接机制还未健全。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存在不愿接受监督的情况,移送案件数量少,而且行政执法类案件信息开放度不够,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了解渠道不畅。又如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经费问题。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强制医疗的费用负担问题,精神病人被送往精神病院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医疗费用由谁支付不明确等。

  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协调各方,认真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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