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3年11月20日在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3-11-22 18:06:00

  三、推进量刑建议规范化,促进审判公正

  认真贯彻“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以来,共提出量刑建议6356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68.88%,法院判决采纳5924件,采纳率为93.2%。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呈逐年提高趋势,由2010年的58.76%上升到2012年的70.12%。采纳率由2010年的91.24%上升到2012年的94.92%。

  (一)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在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量刑建议现场研讨会后,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改革工作,市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暂行规定》,并于2009年6月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暂行规定》,对量刑建议的指导原则、程序规范、适用范围等作了统一规定,并明确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为开展量刑建议做好准备。

  (二)明确范围,注重实效。从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近四年我市量刑建议采纳率均达到91%以上,其中2012年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4.92%,充分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重点做好三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第一类是对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及惯犯、累犯等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第二类是对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第三类是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及执行方式的量刑建议。如福鼎市检察院对未成年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提出的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监督,确保质量。我们在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除加强对事实、定性的审查外,同时加强对法院判决量刑的审查。发现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承办人写出分析报告,对属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畸重需要抗诉的,依法提出抗诉。同时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列席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加强审判活动监督。三年来,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会议99件109人,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9次,统一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认识。

  四、强化人权保障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刑诉法的重要原则。全市检察机关紧紧把握原则,强化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完善机制建设,突出工作重点,取得良好效果。

  (一)健全人权保障制度。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试行)》、《关于“扩大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试点工作的意见》、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等多份规范性文件,对新刑诉法中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简易程序出庭公诉等规定做到坚决不折不扣地执行,并在适用新法中完善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庭前会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相关制度,探索开展派员出席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工作,细化配套制度,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做好人权保障原则的贯彻。

  (二)深化人权保障工作。一是强化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等程序加强案件审查,对轻微刑事案件慎用逮捕措施,并建议侦查机关适用不捕直诉,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同时关注事实和证据变化,避免不必要羁押。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46件,被采纳42件。二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案,在对基层检察院调研的基础上,完善律师会见权。目前,两级检察院均设立了律师阅卷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鉴定材料提供方便。同时规定律师发现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接待制度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保障律师权的充分行使。三是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审查批捕、起诉环节,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权,注意排查非法证据。四是强化庭前会议工作。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罪重和无罪的事实、证据,确保检察权正确实施。

  (三)保障特殊人群权益。除了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外,我们重点加强对三类人群的司法保护:一是按照新刑诉法,规范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建立“四见面三审查二评估”办案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讯问精神病人、询问鉴定人和家属、会见精神病医院专治医生,细致了解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并从强制医疗的客观条件、强制医疗的医学条件和强制医疗的主观条件等三方面进行书面审查,评估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的合理性和强制医疗的必要性;二是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制定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不起诉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从不起诉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界定、原则、救助对象和条件,救助的方式、标准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将救助对象由“因暴力犯罪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被害人、近亲属”扩大到“因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告知家庭困难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积极对被害人或亲属提供司法救助金。迄今为止,已累计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金30余万元。三是积极探索没收违法所得。在新刑诉法尚未对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界定且证据上“零口供”的情况下,我们以更高的证据标准妥善处理款物,不轻易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确保涉罪人员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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