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人大网消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6月27日,宁德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高速公路沿线两侧一重山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决定”的决定(草案)》。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受主任会议委托,将修改草案说明如下:
一、标题小括号部分: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改为“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二、前言部分:删去“植被茂密”;“风景独特”后句号改逗号;“建设成一条”改为“建设成为”;删去“促进经济和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中的“的”。
三、第二条:将“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绿色通道’和‘森林通道’的要求”修改为“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绿色通道’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森林通道’的要求”;删去“对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生态环境建设编制相应的实施规划”中的“实施”字眼。
四、原第五条:删去“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的业主单位要负责对高速公路和铁路边坡和沿线在建设和维护中产生的取土场”中的“边坡和沿线”;
五、原第六条:将“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及村容村貌整治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中的“结合”改为“按照”;将“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改为“加快推进”。
六、原第七条、原第八条:将“严禁”改为“禁止”。
七、原第九条:删去“林业部门要把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一重山作为封山育林、植树绿化的重点”中的“封山育林、”字眼。
八、原第十条:删去“严格控制围海、填海。”;“建立和完善各具特色的海洋生态保护区”改为“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
九、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的广告设置,增加一条广告设置控制条款,作为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制定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后面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草案条款总数由十五条增加至十六条。
十、原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营业主单位”。
十一、原第十四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确保本决定的有效实施”。
十二、原第十五条: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改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