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高速公路沿线两侧一重山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8月30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2-9-2 8:10:45

  宁德人大网消息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沿线两侧一重山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全文的“高速公路沿线”修改为“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

  二、将标题修改为:“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一重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决定”;

  三、将前言部分修改为:“宁德市境内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山海相连,环境优美,风景独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意义重大。为把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一重山建设成为“绿色生态风景线”,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德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四、将第一条修改为:“本决定所称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一重山生态环境是指宁德市境内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的山地、林地、耕地、河流、海域、岛屿、村镇、建筑物等。”;

  五、删除第二条;

  六、将第三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决定的实施。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农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民政、水利、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及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营业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一重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作为第十四条;

  七、将第四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绿色通道”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森林通道”的要求,编制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并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有序推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调整作为第二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与周围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一重山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科学规划、优化布局、严格审批,依靠科技进步,实施清洁生产,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十、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保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以及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一重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调整作为第十三条;

  十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及运营业主单位要负责对高速公路和铁路在建设和维护中产生的取土场、弃土场、沥青搅拌场、采石场、废石堆场等进行全面治理、绿化,恢复生态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的发生。”,调整作为第五条;

  十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禁止在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一重山范围内随意倾倒、焚烧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排放有害气体。”;

  十三、将第八条修改为:“禁止在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一重山范围内占地建坟(翻新旧坟)、乱采砂石、随意取土、违法建设,现有的坟墓、砖瓦厂、灰窑等建筑物要进行治理、绿化。”;

  十四、将第九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及村容村貌整治要按照小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加快推进,有序建设。”,调整作为第六条;

  十五、将第十条修改为:“根据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光热、土壤、水文等不同条件,因地制宜,推进生态观光农业、林业的建设。林业部门要把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一重山作为绿化的重点,逐年推进林相改造,着力提高绿化、美化水平。”,调整作为第九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海上污染源管理,开展重点海域污染治理,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围海、填海项目要科学论证,依法审批。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形成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八、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和运营业主单位应加大两侧一重山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参与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一重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调整作为第十二条;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确保本决定的有效实施。”;

  二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决定、破坏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一重山生态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调整作为第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沿线两侧一重山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