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网更新时间:2012-9-2 8:13:34

  宁德人大网消息

  宁德市人民政府:

  8月29日至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蓝兴贵所作的《宁德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和《福建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依法开展预防、治理、监督等工作,水土保持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促进宁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全民水土保持意识还比较薄弱,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水土保持经费投入依然不足,水土保持执法难度还比较大等。为进一步促进《水土保持法》和《福建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水土资源国策意识和水土保持法制观念。尤其要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执法效力,促进全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继续强化水土保持监管

  一是严把审批关,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上把好关,所有实施项目都要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方案并列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从严审批开发建设项目。二是严把监督关,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方案实施各项治理措施,确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切实减少和避免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三是严把监测关,及时掌握人为和自然造成水土流失的动态和信息,为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及时、有效治理水土流失。

  三、继续加大水土保持资金投入

  一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抓住国家和省不断加大水土保持投入的有利时机,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切实加快我市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的综合治理,有效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将水土保持经费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水土流失治理经费,重点用于重要河流、路段和饮用水源的水土流失治理。各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改善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设备和执法装备,保证水土保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三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要足额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全额返还用于水土保持工作。四是探索和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综合治理机制,坚持“谁投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投资和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小流域综合治理,实现治理、开发和保护的良性循环。

  四、继续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

  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并按年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二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执法体系建设,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稳定、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改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三是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好各有关水土保持成员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做到及时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对一些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确保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促进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