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关于《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年8月9日在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11-22 11:38:13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阮炜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向会议作《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订《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宁德市是全国畲族聚居地区,现有畲族人口18.9万人,约占全省畲族总人口的二分之一,占全国畲族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在长期的历史活动过程中,畲族人民创造了灿烂的畲族文化,主要包括畲族语言、服饰、文艺、民间信仰、民族工艺、医药、传统体育、建筑、文物文献、民俗、人物等。这些独具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民族特色的畲族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交流的不断扩大,外来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改变了原有的生态环境与生活空间,主要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畲族传统文化受到直接冲击,畲族的许多传统习俗和礼仪在逐渐消亡,大量畲族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畲族传统技艺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危险,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畲族的历史文化脉络就将断裂,畲族特色文化将逐渐消失。因此,从立法层面制定专门的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对于抢救、保护、传承和发展优秀的畲族文化,打造我市畲族文化品牌,培育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凝聚民族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此外还参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以及其他省、市、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关于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成果。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后,为积极发挥人大在条例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常委会杨培钦副主任为组长的《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小组,拟定《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开始启动《条例》立法工作。5月4日-16日,杨培钦副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市人大代表及市文广新局、民宗局、政府法制办等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到畲族人口比较集中的蕉城区、福安市、霞浦县、福鼎市等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通过实地察看8个畲族聚居村、召开5场汇报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条例》立法调研,在对我市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有了较为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法工委牵头的起草小组经过研究讨论,数易其稿,于5月下旬草拟《条例(草案)》初稿,又经《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6月下旬至7月下旬,法工委先后通过发送书面征求意见函给有关畲族文化保护专家学者,组织召开畲族代表人士座谈会,市直各部门座谈会,法制委组成人员、《条例》立法调研组成员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多次对《条例(草案)》征求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抢救与保护、传承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总则部分

  《条例(草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三条对所要保护的畲族文化进行了界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畲族语言及传统口头文学等七项保护内容,其中既涵盖畲族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草案)》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文件精神,规定了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同时规定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要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的原则。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在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畲族文化总体保护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畲族文化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了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和发展工作经费保障。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同时规定了资金的用途。

  (二)关于抢救和保护部分

  《条例(草案)》第八条对开展畲族文化普查、搜集和研究等工作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了政府要建立畲族文化保护名录制度并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明确对列入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条例(草案)》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措施和手段。即区分不同情形,对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分别实行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性保护。

  (三)关于传承和发展部分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考核评估机制,促进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履行保护和传承义务,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政府要从财政经费上支持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政府要支持保护单位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畲族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政府要加强畲族专题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特别规定了对重点畲族文物保护单位和已建成的畲族标志性文化设施,应当加大投入,强化保护。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加强畲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做出了规定。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创设条件培养畲族文化专门人才。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开展畲族传统民俗节庆活动,提倡畲族公民在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穿戴民族服饰,增强畲族群众本民族文化自觉和自信。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对畲族文化进校园活动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民族中小学校应当,通过单独招考配备一定比例具有畲语、畲歌特长的教师。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应当通过进学校、乡村、社区等形式,传播畲族文化的义务。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履行畲族文化宣传教育的职责。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对合理利用畲族文化资源,发展畲族文化旅游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部分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

  (五)关于附则部分

  《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