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第三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2016年1月7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6-7 11:1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如下:

  一、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二、市政协三届委员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

  三、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四、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五、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