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阮炜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会议议程,现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的起草背景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有机整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并颁布施行了《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也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即将施行。通过各级各部门积极学习宣传和依法履职,已经实施的四部法规在促进地方立法及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人大要依法强化地方性法规实施监督,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工作。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代表大会分组审议以及日常立法调研的过程中,部分基层人大代表也提出要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有效发挥人大立法职能。
针对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一方面,在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做到选题精准,进度服从质量,力求高质量立法、立高质量的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推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的“三入”工作机制,起草了《决定》(草案),并征求了市委办、政府办、政法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汇总和吸收相关意见后,现将修改后的《决定》(草案)提交会议研究。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十五点内容:
一是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作用。要求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法定职责。(《决定》(草案)第1点)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要求要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建立“三入”工作机制。(《决定》(草案)第2点、第3点)
三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础。要求各主体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活动、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决定》(草案)第4至第6点)
四是发挥实施主体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严格落实。规定明确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制定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健全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的反馈机制等内容。(《决定》(草案)第7至第11点)
五是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规定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健全跟踪督办机制,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机制等内容。(《决定》(草案)第12至第15点)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