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人大网消息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守则》”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守则》的必要性
2000年11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明确。今年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对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很有必要根据新形势和我市实际,对原有的《守则》进行修订。
二、《守则》的修订过程
按照常委会主要领导意见,办公室在修订《守则》过程中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在修订前期,组织收集并认真研究了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他兄弟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的实践经验;二是在认真学习总结的基础上,经反复斟酌、几易其稿,形成了《守则》(修订草案)初稿;三是经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于10月11日将《守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守则》(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守则》(修订草案)讨论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0次主任会议研究;四是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对讨论稿做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守则》(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守则》(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守则》(修订草案)共十四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素质、学习、履职、作风及廉政建设等提出了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出席、请假、审议、表决、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保密、外事等工作和活动,基本涵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方方面面。
(一)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问题
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对于加强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守则》(修订草案)第二条对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提出了要求。
(二)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问题
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扩大学习领域,提升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守则》(修订草案)第三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提出了要求。
(三)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要求问题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原则要求。《守则》(修订草案)第四条参照代表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与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义务,《守则》(修订草案)第五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提出要求。
(四)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请假问题
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为保证会议的出席率,《守则》(修订草案)第六条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假的程序和要求,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的说明、通报等作了规定。
(五)关于审议和议案表决问题
审议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常委会会议质量,为此《守则》(修订草案)第七条强调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努力提高审议质量。
为了保证议案表决效果,《守则》(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对表决程序作了规范。
(六)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闭会期间的工作和活动问题
参加闭会期间的工作和活动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又一重要形式,也是保证常委会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的需要。《守则》(修订草案)第九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及专题讲座等活动以及参加常委会各委室办的重要活动进行了规范。
此外,草案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廉洁自律、保密、外事等做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守则》(修订草案),已印发给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