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宁德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3-8-5 17:09:58

  宁德人大网消息

  市人大常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职能作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安排,5月份以汤玉泉副主任为组长的调研组对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分别听取了蕉城、福安、霞浦、古田、屏南等5个县(市、区)以及部分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5场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实地察看了14个司法所。同时,还委托周宁、寿宁、柘荣、福鼎等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成效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3月,“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原来由公安机关承担的社区矫正职能改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这样,司法所共承担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教育、基层依法治理、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等9项职能,成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前沿阵地。近年来,全市司法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为主线,高标准、高起点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基础设施日趋完善。三年来,宁德市、县、乡三级政府先后共落实司法所业务用房配套资金1590多万元,通过自建、合建、购置等形式,完成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任务107个,占全市125个司法所的85.6%,所均建筑面积为236平方米。统一制作上墙制度和悬挂标示标牌,树立一所一徽一牌的司法窗口形象。目前全市被省司法厅认定的规范化司法所共49个。2011年柘荣县在全省率先完成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任务。2010-2012年宁德市成为全省唯一连续三年完成省司法厅司法所业务用房责任状的设区市。

  (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全市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273名,已配备247名,配备率90.4%。按照“精简机关、做强基层”的原则和“人往基层走”的工作要求,三年来,各县(市、区)共调配65名骨干力量、统一招录55名司法助理员全部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共聘用专职调解员221人。全市共配备副科级司法所长106名,配备率达84.8%,其中蕉城区配备率达到100%。霞浦县还为社区矫正中心落实了10个事业编制。

  (三)工作成效更加凸显。一是化解社会矛盾能力不断增强。全市共建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25个、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304个,三年来共排查化解矛盾纠纷55359件,调处成功54214件,调处成功率98%。二是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核心,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目标,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严格管控,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动态,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社会活动以及就业培训。截止目前,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568人,解除矫正1986人,仍在矫正2582人,累计重新犯罪3人,重新犯罪率0.068%,低于全省1%的重新犯罪率标准。三是安置帮教措施不断完善。截止目前,全市在册刑释解教人员11482名,落实帮教11461名,帮教率达99.82%,已落实安置11404人,安置率达99.32%,均高于全省要求。重新违法犯罪69人,重新犯罪率0.6%,低于省司法厅考核标准。蕉城、古田、屏南等区(县)依托企业建立了曙光安置就业基地,走出了一条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四是服务大局成效更加显著。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三年来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起草、审查、修改规范性法律文书789件,为城镇拆迁改造、土地征收补偿、招商引资等工作提供法律建议1317条,被采纳1057条,有力促进了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三年来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297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7361.37万元;开展法律宣传4716场次,受教育面达279多万人次。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我市司法所工作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上级要求和其他设区市相比还有一些差距,突出表现在:

  (一)队伍力量有待强化。一是司法所专职人员力量不足。全市现有司法助理员平均每所不到2人,全市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还有26个尚未配齐配足。二是社区矫正力量不足。按照全省社区矫正对象与专职工作者15:1的配备比例,我市现有社区矫正对象2587名,需配备专职工作者175名,而至今为止,全市仅配备85人。三是专职人民调解员力量不足。按照《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2010]1号)文件精神,一类乡镇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专职调解员应不少于2名,二、三类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专职调解员应不少于1名,分三年基本到位。目前专职人民调解员仅配备101名,且大部分是乡镇兼职人员,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所人员中有的是通过公务员考录,有的是乡镇(街道)干部兼任;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法律专业,有的是非法律专业。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到位,而且流动性较大,影响了司法所工作的整体质量。二是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司法所队伍中普遍缺乏具有法律等知识的专业化人员,业务能力不强,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新招收的司法所人员大部分欠缺基层工作经验和群众工作能力,制约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经费保障有待落实。一是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配套资金未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125个司法所中,仍有18个司法所未完成业务用房建设任务(福安市5个,福鼎市3个,蕉城区、霞浦县、古田县、寿宁县和屏南县各2个)。按照宁委办[2010]1号文件要求,县级财政每所应予配套资金10万元,但部分县市只按照每所5万元配套。二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足。按照市里的标准,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专项工作经费不低于2000元,业务经费每人不低于200元,两项合计每人每年经费应不低于2200元。目前全市年人均经费只有681元,其中柘荣县只有500元、福鼎市只有404元、周宁县只有380元,均大大低于标准要求,无法满足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接受法院委托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实施手机卫星定位管理等多项工作的经费需要。特别是市本级仅安排2万元(全省其他设区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均安排20万元以上),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其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费(含宣传费、培训费、表彰奖励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含办公文具费、文书档案费等),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含生活、交通、误工补贴等)。但实际拨付司法行政部门经费中除了县(市、区)财政采取专项打包形式拨付一定经费外,乡镇(街道)财政基本没有拨付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四是刑释帮教工作经费不足。各县(市、区)虽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相当部分县(市、区)均未达到省司法厅每年3万元以上的标准。由于经费不足,刑释解教人员从监所接回的机制和安置帮教工作难以落实到位。市本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中心(市曙光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尚未落实,致使“三无”(无业可就、无亲可投、无家可归)人员的接送、安置等成为大难题。

  三、建议和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司法所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必要人员,强化经费保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司法所,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公正司法、为民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一要充实司法所力量。进一步落实司法所编制,尽快配齐配足司法所人员,实现每所至少有2名专职司法助理员;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招聘司法协理员或招收专职社工充实乡镇社矫办;推进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按照“一类乡镇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专职调解员应不少于2名;二、三类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专职调解员应不少于1名”的标准,抓好落实。二要提高司法所队伍素质。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所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司法所人员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注重配备基层经验丰富、专业素质强的人员到司法所工作,优化司法所干部队伍,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整体质量。

  (三)进一步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一要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把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尤其是市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指导、业务培训、检查督促、跟踪落实等多项工作职能,市财政应在原年度预算每年2万元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增加,以有利于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二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及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人民调解员补助和补贴经费,实行“以案定补”机制。三要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要按照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包括衔接工作经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经费、社会工作者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省司法厅每年3万元以上的标准给予保障。进一步落实《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意见》(宁委〔2012〕49号),提出“十二五”期内建成一座全市性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等功能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的要求,完成市本级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四要落实司法所建设用房配套经费。今年是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最后一年,凡是县级配套经费未达到每所10万元的县(市、区),要按照宁委办[2010]1号文件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工作,确保我市圆满完成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任务。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