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人大网消息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作以下简要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从2002年起步,经过十年的发展,截止2012年底,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总数达到81家,其中正常运行的58家企业(二级资质企业4家,三级资质企业43家,暂定三级资质企业11家)。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总数达到227个,管理物业项目总面积达到696.2万平方米(市本级物业管理项目总数102个,管理物业项目面积292.3万平方米),从业人员总数3000多人。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的应运而生和发展,为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居住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权利义务不明晰,因物业质量、维修责任、物业服务、费用收缴等引发的物业管理纠纷日趋增多,有的已经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区的稳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自律的同时,需要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有效解决管理中缺位、越位、不到位等问题;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难以成立或难以有效运作;三是物业管理和社会管理未有效结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不清,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也影响了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稳定发展;四是业主、业主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之间许多责、权、利关系不清,引发数量众多的各类纠纷,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五是因业主提前解除合同但未选聘好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突然撤离小区等,导致小区管理出现“真空”状况;六是物业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规则有待进一步细化等。为此,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张兴敏等10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要求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宁德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议案”。根据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决定,该议案交由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认为,物业管理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二、《决定》的起草过程
3月底,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将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宁德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议案”,交由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办理。因我市人大无立法权,不宜制定“规定”,因此制定“决定”较为适宜。环城工委为此开展了前期调研,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考福州、厦门等城市在物业管理方面制定的规定、规章,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拟写了《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征求意见。
5月下旬,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青云的带领下,环城工委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深入东侨开发区、福安市、霞浦县实地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对“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随后再次将整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呈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环城工委对“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7月19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最后几易其稿,修改补充后形成本次草案。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6条,约2200字。第一条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阐述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出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的职责,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第二条是规范市场,有序管理。要求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严格市场准入,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三条是合理定价,透明服务。要求物业推行分级分类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业主公布,主动接受业主监督。第四条是完善配套,严格监管。指出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金制度。第五条是加强教育,提高水平。要求加强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全市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第六条是强化宣传,形成合力。要求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