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人大网消息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为常委会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涉及宁德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及时做出了决议、决定,促进了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宪法和法律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范围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不容易把握和操作。因此,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制定符合我市实际,便于操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的决定范围、方式和程序,很有必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要求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出台“暂行规定”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进“六新大宁德”建设的需要;也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对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非常重视。今年初,主任会议将制定该项暂行规定列入了年度工作要点,由我牵头负责。为了起草好这个《规定(草案)》,4月初,我就召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收集了省内外制定的相关规定,查阅了大量资料。5月30日,常委会邀请了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陈书侨副巡视员围绕“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与思考”举行专题讲座。起草小组经过多次讨论、反复推敲和修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外地经验和我市实际,形成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6月21日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常委会各委室办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7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了《规定(草案)》。起草小组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做了进一步完善,提请本次常委会进行审议。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二十一条,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规范:
第一部分“概述”。即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制定本《规定(草案)》的意图、依据,对重大事项进行简要概述并阐明所应坚持的原则。
第二部分“重大事项的界定”。即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草案)》采取列举的方法分两个层次对“重大事项”做了具体规范,一类是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第四条共十五项);另一类是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五条共二十四项)。这两个层次的“重大事项”大多是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还有一些是参照外地的一些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来的,把涉及本市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和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纳入重大事项的范围。同时,对难以一一列举的事项则通过兜底性的条款加以规定,这样既保证了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又兼顾实际工作中必要的灵活性。
第三部分“重大事项的提出和处理”。即第六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对重大事项的提出形式、提出的主体、有关议案或报告的提请程序和内容要求以及审议和通过的程序等作出规定。此外,为了提高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质量,《规定(草案)》对审议前组织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等内容,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根据组织法、监督法及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来制定的。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即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书的执行以及公开的有关事项,第十八条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反馈,第十九条规定了有关责任追究。作出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
第五部分“附则”。即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是《规定(草案)》的解释主体与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