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宁德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3-6-12 14:35:24

  宁德人大网消息

  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宁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转生所作的关于宁德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决议》,积极开展生态县(市、区)创建,努力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在强化组织领导、编制实施规划、发展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全民创建氛围不浓、污染减排工作滞后、“细胞工程”进展缓慢、工作开展不平衡、环保基础设施薄弱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共创意识。目前,我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生态县(市、区)创建和环境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各级生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决策、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能,及时成立或充实生态创建办公室,统筹解决好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主动参与,紧密配合,建立“分工协作、统一调度、共同推进”的生态建设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创建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措施,推进创建工作。各级政府及生态创建工作责任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生态创建指标体系,按照轻重缓急,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分步实施方案,倒排时间,细化任务。进一步加大“细胞工程”(生态县、乡镇、村)建设的推动力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到乡镇,严格实行“月查季考,半年小结,年度考核”制度。要加快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申报工作,引导和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乡镇、村率先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标准。还未正式启动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城市要按照时间节点尽快启动。要突出管好列入主要污染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坚决淘汰各类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对已淘汰的要严格监管,确保关停到位。要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环境执法工作力度,加强污染防治和减排设施检查及监管,坚决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工作督查,督促各级各部门有效落实生态创建工作任务,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突出特色,打造精品亮点。创建工作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要重点围绕公园、县城主要街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实施精品景观建设。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自然遗产、文物古迹以及名木古树、湿地等的保护。要高标准做好生态乡镇、村示范点的创建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投入,打造精品。重点乡镇要在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污水排放以及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下功夫,确保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四、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并将项目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充分发挥作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生态县(市、区)建设,推动生态建设和环保项目的社会化运作,完善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创建经费列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切实按照《宁德市生态市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对按期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市)、国家级生态乡镇命名的给予奖励补助,并对按期获得省级生态县(市)、乡镇命名、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也予以资金奖励,做到“以奖代补”。要积极向上呼吁,争取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政策倾斜、财政转移支付、产业合理转移等途径,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的协调发展。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户外广告宣传、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手机短信、宣传单等多种形式,结合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广泛开展环保政策、创建生态文明知识的宣传教育,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创建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和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同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切实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环境城建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