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之规定,现提请:
免去王嫔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许丽珍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马孝斌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张辅用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康元亮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毋文杰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马孝斌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任命张辅用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
任命曾鸣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高晓燕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庭副庭长。
请予以审议。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