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办公厅《关于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三级联动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报告列入今年监督工作计划。为了做好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报告的前期准备工作,省、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组织调研组赴蕉城、霞浦开展联动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杨培钦副主任带领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于今年11月赴周宁、寿宁开展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县(区)两级政府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部分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并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人社等部门以及部分司法助理员、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座谈,广泛征求对政府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的成效及做法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管制、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2009年3月,我市以福鼎作为试点启动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4月试行工作全面展开。截止2015年11月30日,我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135人,累计解除矫正6815人,现在矫2320人,累计重新犯罪13人,重新犯罪率0.14%,低于全省0.18%的平均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建章立制,逐步提高规范程度。各地坚持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初步构建了一套适合工作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市司法局与市法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市检察院、市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相关配套制度的意见》、《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解决我市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相关制度、经费保障等问题。同时,市司法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认真梳理工作权限、编制社区矫正工作职权目录,绘制职权运行流程图。县、乡两级均制定了岗位廉政风险点自查和防控措施表,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定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范围、处理种类和方法,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实行责任倒查,防止人员失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强化监管,不断提升防控水平。一是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外出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出境限制、教育学习等监管制度,通过谈话教育、上门家访、定期汇报等方法,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手机定位,实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二是加强督促力度。会同检察机关对各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分析研究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强化考核和惩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及时依法落实处罚措施。目前,全市累计有42人被撤销缓刑、假释,51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被收监执行,50人被治安处罚,521名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书面警告。
(三)深化帮教,切实提高改造质量。一是开展常规学习教育。采取律师和专家授课、个人自学、入监参观、播放法制专题片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会公德和法律常识教育。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共卫生清洁、孤寡老人探访、义务交通值勤等社区服务,有效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月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两个“8小时”任务。二是探索实施心理矫治。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案矫治、心理咨询,提高适应社会能力。三是开展适应性帮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临时性救助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等多项制度,为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职能培训提供指导。
(四)加强保障,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市、县两级全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机构,初步建立一支由司法助理员、司法协理员、村居协管员、社会志愿者共同构成的专职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市、县两级司法局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市以推广霞浦县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经验为抓手,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截止目前,全市9个县(市、区)均挂牌成立社区矫正中心。其中,霞浦、柘荣、周宁社区矫正中心分别核定10名、2名和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各县(市、区)还采取从事业编制教师系统中选调、向社会招聘、劳务派遣等灵活形式,加大司法协理员配备力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社区矫正缺乏权威性。由于《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条文,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更多是依据“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我省的实施细则执行,但“办法”、“ 细则”所具有的权威性不能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性质相匹配,一些规定也不够完善、不够细致、操作性不强,不少问题在法律上存在盲区,与地区实际脱节。如:存在人户分离情况,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衔接断档,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各地处理问题时随意性较大,缺乏法治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区矫正优势和效力的发挥。
(二)社会认知程度不高。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探索,是对刑罚观念的重大变化。社会和民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不够,认为罪犯在社会上服刑,相当于没有受到惩罚;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非监禁刑罚执行认识不到位,服刑意识淡薄,接受矫正的自觉性不高,接受监管改造比较消极;一些单位部门对社区矫正的意义认识不到位,片面理解为司法部门的工作,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不同程度存在推诿现象,有些地方实际工作就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独立承担,社会的参与度不够。
(三)矫正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都很强,要较好地胜任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熟悉工作流程,具备相应的执法能力。目前,我市基层司法所人少事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存在业务不精,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专业技能以及刑事执法经验等方面仍有待提高,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二是部门配合不够顺畅。由于《刑法》、《刑诉法》等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规定过于宽泛不够具体,造成公检法司等部门分工不清、权责不明、协作配合不够顺畅,尤其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公安、监狱在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查找、提请治安处罚、撤销假释或缓刑、收监执行等方面,配合协作不及时,未形成工作合力。
(四)工作保障不够到位。虽然我市各县(市、区)把社区矫正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但经费保障仍明显不足。全市9个县(市、区)人均年度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均未达到省里规定2000元的要求,其中,全市最高为柘荣1754.39元,最低为福鼎398.41元。社区矫正司法协理员缺乏统一管理,工资待遇低,流动性大。随着社区服刑人员不断增多,由于司法所车辆和技术装备不足,给调查、走访、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几点建议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对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一)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矫正质量。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制度执行环境。要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规范化管理,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信息。要积极衔接有关部门,对不服从监管、不遵纪守法的,要在加强打击、处罚力度的同时,做到管教结合、打防结合,提高监管效果。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区别对待,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从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文化教育、困难帮扶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服务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二)强化配合协作,提升工作水平。有关部门要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实现矫正衔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扶助困、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协调配合。要坚持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扶助困相结合原则,改变目前教育矫正工作虚化、弱化现象。要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和方法,增强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要积极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工作发展的现实层面出发,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使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日益重要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理性看待矫正人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各项保障,夯实工作基础。要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要充实人员力量,按规定比例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司法协理员,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切实解决人员不足的现状。要加强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专业化水平。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监管体制,将那些热心人士充实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壮大志愿者队伍。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组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