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郑雷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隋军市长委托,现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做如下报告:
近年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协的关心支持下,在省司法厅的具体指导下,以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力军、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贯彻落实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在组织保障、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2009年3月,我市以福鼎市作为试点启动了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截止2015年10月31日,宁德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982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或因其他原因减少6641人,目前在矫社区服刑人员2341人,累计重新犯罪13人,重新犯罪率0.14%,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18%。
(一)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体系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2009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把社区矫正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市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司法局,并在市、县两级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科(股),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工作。全市9个县(市、区)、126个乡镇(街道)均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市、县、乡三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同时,我市还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考评范筹,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对重大问题要及时解决,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二)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保障体制
在机构保障方面,市、县两级司法局均设立社区矫正科(股),均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全市9个县(市、区)均挂牌成立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其中,霞浦和柘荣还分别核定10名和2名事业编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推进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市126个基层司法所均设置了社区矫正办公室和宣告室,基本实现了“场所设施标准化、宣告程序规范化、矫正文书格式化”的工作目标。在经费保障方面,各县(市、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标准,用足用好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比如,蕉城区从2012年的62.5万元增至今年的110.5万元(含司法协理员既专职社工工资),按社区服刑人员数计算,保障标准达到约3000元/人。
(三)建立与社区矫正发展相适应的社区矫正队伍
截止目前,我市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982名。这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的社会群体,能否促使矫正对象早日融入社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政治过硬、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对此,我市立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壮大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目前,全市126个司法所,共配备122名副科级司法所所长(配备率为96.8%),281名司法助理员。各县(市、区)在配齐配强司法助理员的基础上,还积极采取从事业编制教师系统中选调、向社会招聘、劳务派遣等形式,按照不低于15:1的比例加大司法协理员(专职社工)配备力度,并逐步提高工作待遇。如:蕉城区配备司法协理员30人,为解决队伍稳定性的问题,把基础工资从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今年的2160元,加上社保、医保等,实际工资达2800元左右。目前,全市共配备司法协理员(专职社工)229名,配备率为11.2:1。此外,我们还积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各地通过聘请乡镇(街道)调委会、团委、妇联、社保、工会等单位工作人员及部分退休干部、村(居)调委会主任、综治协管员等人员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充实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四)建立与社会维稳需求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在监督管理方面。一是严格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需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外出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出境限制、教育学习等监管制度,通过谈话教育、手机定位、上门家访、定期汇报等方法,切实做到“日定位、周听声、月见面、季评议、年考评”,较好地落实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二是强化日常考核和违规惩处。按照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评分和定期考核,落实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及时依法落实处罚措施。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有42人被撤销缓刑(假释),51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被收监执行,50人被累计治安处罚,521名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书面警告。
在教育矫正方面。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培养其社会公德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开展个案矫正,探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心理矫正方法,增强了教育改造效果。如:古田县司法局在古田县黄田镇凤亭村开辟约300亩的山场,作为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提供了较好的场所保障;此外,古田县还在基层司法所中设立心理矫正室,聘请具有资质的心理教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在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为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如:霞浦县利用地方产业特点,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海带、紫菜的养殖技术培训;古田县积极利用当地培训平台,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电子商务培训,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
(五)建立与社区矫正执法要求相适应的督查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积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认真梳理工作权限、编制社区矫正工作职权目录,绘制职权运行流程图。市、县、乡三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均制定了岗位廉政风险点自查和防控措施表,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定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范围、处理种类和方法,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实行责任倒查。二是探索建立市县乡三级执法监控机制,对社区服刑人员动向实行全天候监控,基层司法所在日定位的基础上,每周对重点、疑点社区服刑人员动向轨迹进行研判;县级采取不定时、高频次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抽查与定位监控;市级每月对各地基层司法所登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信息录入和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时随机抽查和监督,确保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重点法律监督范畴,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2009年以来,共发出检察建议书、纠违通知书135份,有力保证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正确实施。
(六)建立了各部门通力合作的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一是多次召开办公室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督促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效履职;二是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形势分析会,组织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研判工作动态,制定预案;三是定期不定期组织公、检、法、司联合组成检查组,督查全市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工作经费不足
目前全省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虽然我市各县(市、区)均已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经费保障明显不足,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二)执法队伍不强
社区矫正工作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有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需要经过专业训练,有相应的执法能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上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存在业务不精,工作不规范现象。
(三)部门协作不畅
由于《刑法》、《刑诉法》等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的过于宽泛不够具体,造成公检法司等部门间分工不清、权责不明,协作配合不够顺畅。特别是存在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评估不规范,重大立功减刑以及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时限不明确,公安机关追查逃犯、协助管控、收押犯人、治安管理处罚方面配合不到位,监狱出具法律文书不规范、衔接机制不健全、精神病等保外就医人员收监难等问题。
(四)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尚无专门立法,在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执法依据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办法”、“细则”所具有的权威性不能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性质相匹配。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和执行规模必将日益扩大,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将日益暴露出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一)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督促各县(市、区)按照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闽财行〔2015〕7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2016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用足用好省级财政社区矫正补助经费。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中央编办于2012年1月6日批准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我省于今年10月27日在省司法厅内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要参照兄弟地市的作法,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更名为社区矫正管理局,各设(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股)更名为社区矫正管理分局。并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工作水平。
(三)加强衔接配合
进一步完善政法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合力。一是加强在调查评估方面的衔接配合,增强社区矫正适用的准确性;二是人民法院依法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及时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三是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应予治安管理处罚、应予羁押和追捕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及时处理;四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包括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