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彭文海
宁德人大网消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对我院工作提出建议共1件,即许乃池等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强烈要求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从速对“大业坑”一案予以再审的建议”(第226号建议)。我院十分重视,经我院党组书记、院长罗雄批示,立为督办件,要求承办该案的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简要案情
周宁县纯池镇福山村与寿宁县凤阳乡刘厝村、国营景山林场“大业坑”山场山林权纠纷案,讼争的“大业坑”山场位于周宁、寿宁两县交界处,总面积4896亩,其中约2500亩为有林地,具有商业价值。1958年,周宁、寿宁两县因采矿等原因,发生山林权纠纷。1973年,寿宁国营景山林场成立,寿宁县刘厝村将“大业坑”山场划归该林场所有。1980年,景山林场在“大业坑”山场炼山造林时,周宁县福山村群众出面阻止,由此再次引发山林权纠纷。1992年,原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处理山林纠纷领导小组,根据周宁、寿宁两县有关部门在1958年签订的协议(下称“五八协议”),将“大业坑”山场所有权(除干原头山场外)处理归周宁县福山村,经营权归寿宁景山林场,林木主伐时付给福山村15%的山价款。
二、审判及处理经过
寿宁景山林场及寿宁县刘厝村对该处理决定不服,诉至寿宁县法院。寿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五八协议”未经村级代表参加并签字,应为无效,遂将“大业坑”山场判归寿宁县刘厝村所有。周宁县福山村不服,上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后认为,“五八协议”属有效协议,将“大业坑”山场改判归周宁福山村所有。
寿宁县刘厝村不服我院二审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审查后驳回申诉。刘厝村又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等单位申诉、信访。省法院复查后认为:“国营景山林场申诉提出的关于本案原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主体不适格,本案未经人民政府处理,法院无权作出判决的理由成立,原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委会研究,由你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我院于2004年9月1日立案再审。
再审期间,我院时任院长杨建明,副院长郑志强、彭文海,时任党组成员、民一庭庭长苏跃生等都曾多次到周宁、寿宁调处本案,但调解工作无明显进展。2009年1月29日,我院就本案向宁德市委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市政府牵头,组成联合协调组,以协调方式处理本案。随后,我院向市政府通报了案件情况,并提出了建议如下:一、由政府牵头,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接受市中级法院的情况通报,共同商议解决办法。二、建议抽调市政府法制办、山纠办及司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专案协调组,力求协商调解解决本案。市政府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建议我院依法判决。
三、协调与答复情况
我院罗雄院长上任后十分重视,多次召集分管副院长和承办部门及法官研究,认为应再行向省法院汇报,争取省法院和省政府处理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山纠办)将本案纳入全省山林纠纷大调解格局内,通过山林纠纷矛盾化解体系和措施,争取以协调、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4月18日,我院分管林业审判工作的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钟相坤带着承办法官高树惠专程到省法院、省山纠办汇报案件。两单位相关负责人听取了我院汇报,省法院认为:1、同意对本案的协调、调解工作进行指导;2、本案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继续向省法院请示,争取早日化解纠纷。
4月25日,在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件办理汇报会上,我院将本案案情和目前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李过渡副主任及参会代表作了汇报,李副主任同意我院意见,表示本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办理难度较大。
4月26日,我院参会同志即向罗雄院长汇报上述汇报会情况,再次召集相关人员对该案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决定:一、立即由我院院领导亲自担任审判长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二、再行协调市政府,争取通过市政府请示省山纠办,将本案纳入全省山林纠纷大调解格局内,通过山林纠纷矛盾化解体系和措施,争取以协调、调解方式和谐解决纠纷;三、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彭文海到代表所在地当面答复代表,征求意见建议。
4月27日,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彭文海,负责督查工作的李宇和同志就该件办理情况专程到寿宁当面答复代表并征询意见。
四、近期工作情况
5月21日,郑新聪市长到我院视察调研,我院就本案情况向市长汇报,恳请市政府尽早召开“大业坑”山场山林纠纷协调会,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案协调组,早日解决“大业坑”山场山林权纠纷。
4月28日,我院另行成立了由我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钟相坤同志担任审判长,审监庭庭长田小成、民一庭副庭长高树惠为审判员的合议庭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庭成立后,分别于6月27日、8月9日,到周宁、寿宁两地协调、调查案件情况。先后与两地党委、政府领导沟通,深入争议山场山林及争议各方所在村落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向相关人员耐心解释说明法律、政策规定,获得理解。两地均同意我院关于由两地党委、政府成立协调化解工作组,与我院一道对案件进行协调化解的方案。目前,寿宁县已成立了由该县一位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周宁县正在加紧成立相应工作组织,待周宁县领导小组成立报我院后,我院将汇总双方意见,上报省法院,并请示省法院意见,再行开庭审理,争取与当地党政党委、政府一起努力通过协调早日化解这一历史老案、难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