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加强和创新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2-11-3 14:23:06

  宁德人大网消息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9至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副市长刘嘉水所作的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9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政策规定,健全社区组织体系,落实社区居民自治,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努力改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增强社区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我市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与其他先进地区相比、与社区居民的期盼还存在较大差距:个别部门和单位对社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识不强,关心和支持社区工作不够;社区居委会承担的行政工作较多,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工作经费落实不够到位;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偏低等。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提出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城市社区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化,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对居委会的服务需求也更加迫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认识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2〕34号)文件精神,着力加强和改进我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建议市政府制定社区居委会建设规划,适时召开全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社区意识,动员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支持、参与社区建设,实现共驻共建、和谐发展。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国家、省、市有关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健全体系,增强服务管理。

  要不断健全社区组织体系,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科学划分社区范围,合理调整社区规模,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调整充实社区居委会下属的各类委员会。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要推进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拓宽社区工作人员来源渠道,加大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社区居委会要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开展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拓宽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社区居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服务需求。

  三、理顺关系,明确社区权责。

  要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及派出机构与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关系,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能和责任。要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社区居委会办理的,应当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要推进社区居委会自治制度建设,规范社区居民民主选举程序,完善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保障社区居民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政府及派出机构应充分尊重和支持社区居民的自治权利,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

  四、落实政策,强化工作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办公用房等要素保障,切实做到社区居委会“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址议事”。一是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宁委办〔2010〕97号“县级财政要保证社区办公运转经费每年不少于3万元”的规定,建立社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正常运转。二是提高人员报酬。要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财政性生活补贴的相关规定,建立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稳定社区工作者队伍。三是改善社区办公用房条件。对于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居委会租借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要根据闽委办[2012]34号文件精神,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建设;针对我市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情况,建议市政府根据宁委发〔2008〕6号文件精神,研究出台具体办法予以解决。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