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如下:
一、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二、四届市政协委员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
三、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在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四、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组副处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五、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监委副主任列席会议。
六、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七、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直有关单位(含中属、省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主要负责人是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不另行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