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5年1月9日在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11-8 15:33:41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刘水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过程

  2013年7月31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暂行规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暂行规定,对于规范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大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起草小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暂行规定(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并广泛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为了使《暂行规定(草案)》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符合宁德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后的《暂行规定(草案)》送市委、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征求意见。市委廖小军书记、市政府隋军市长高度重视,均作出批示。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市人大办与市政府办、法制办进行了多次沟通,对相关条款逐一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暂行规定(草案修改稿)》,并再次报送市委。2014年12月16日,廖书记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对《暂行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2015年1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了《暂行规定(草案修改稿)》,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二、《规定(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的修改

  第四条规定了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市政府的修改意见,主要做如下修改:

  1、将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及重大调整方案”;

  2、将第(五)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调整”;

  3、将第(六)项“市本级预算的调整,以及市本级决算”,修改为“市本级预算的调整和决算”;

  4、将第(七)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重大调整方案”,修改为“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局部调整中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5、将第(八)项“推进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修改为“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部署”;

  6、删除原有第(十三)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7、将第(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者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关于《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的修改

  第五条规定了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市政府的修改意见,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删改。

  1、将第(四)项“政府债务规模,政府举债、还贷情况,政府举债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提取、使用情况,以及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修改为“政府债务规模和还贷情况,政府举债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提取、使用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2、将第(六)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市级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执行情况,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3、将第(七)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在执行中,超出项目总投资20%且总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调整方案,或者未纳入当年本级预算,财政性资金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的项目”,修改为“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或偿还的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情况”;

  4、将第(八)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运营中的重要情况”,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情况”;

  5、删除原有第(九)项“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农民、企业等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

  6、将第(十)项“农业发展、农村改革、农民增收、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修改为“农业发展、农村改革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情况”;

  7、将第(十一)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和利用、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等涉及可持续性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修改为“人口、环境和资源等涉及可持续性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

  8、将第(十二)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改革与发展和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项”,修改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情况”;

  9、将第(十三)项“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以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情况”,修改为“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情况”;

  10、删除原有第(十六)项“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污染防治规划和矿产、森林、水资源等资源环境保护情况”;

  11、将第(十五)项“市人民政府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重特大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

  12、将第(二十一)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关于《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的修改

  第六条规定了重大事项的提出的主体。根据市政府的修改意见,删除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四)关于《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的修改

  第八条规定了有关议案或报告的提请程序。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删除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议题”。

  (五)关于《规定(草案修改稿)》原有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修改

  原有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了有关议案或报告的审议程序。鉴于常委会议事规则已对相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删去这几条内容。

  此外,还对《规定(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条文表述进行了修改、规范。

  以上修改情况的说明,连同《规定(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工程项目三期推广工作,新增项目覆盖点256个,确保项目设备在年底前配备到位。同时,在海云工程项目一期、二期基础上,继续深化项目内容,探索将海云工程检验检查项目、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与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方式相挂钩,逐步实现项目检验检查项目收费纳入村卫生所新农合普通门诊报销范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