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副主任 肖伏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草案)》(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作以下简要说明:
一、制定《问责办法》的依据和必要性
在宁德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郑进良等11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要求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问责办法》的议案”(第003号)。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该议案交由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3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003号和第007号议案的决定”,将第003号议案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办理。
人大代表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和主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开展视察、调研,广泛联系人民群众,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日渐增多。宁德市三届人大每年例会收到人大代表议案、建议都在200件以上,且逐年上升,2014年在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提出议案、建议达到294件。这些议案和建议,既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重大问题,又有社会经济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表达和实现自身利益和意志的重要手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抓好了,对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树立权力机关及人大工作的权威,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历年来,大多数承办单位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办理的整体水平也逐年提升。然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还存在重答复、轻落实,重过程、轻结果,重满意率、轻解决率等问题,致使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不满意建议件。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制,目的是警示承办部门清楚办理代表建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对权力本质来源的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推动代表建议件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问责办法》的起草过程
自从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003号议案交办决定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室便积极着手收集素材,开展前期调研,借鉴参考了陕西省西安市、汉中市、西安市新城区等兄弟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际形成了《问责办法》(草案)。
2014年5月初,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室草拟了《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初稿)》,先后多次到各县(市、区)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大代表和人事代表工作部门的修改意见。5月20日,到周宁县征求人大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6月10日,到蕉城区邀请七都镇、八都镇、九都镇、霍童镇、洪口乡人大主席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专题征询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6月19日,在全市人大代表活动平台和建议办理交流会上,将《问责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与会的省、市、县、乡人大代表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室工作部门人员40多人,征求他们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8月19日,在福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召开专题座谈会,向参会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征求意见。8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室召集市政府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效能办、市文明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整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并将整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法制工作委员和宁德市政府办等部门高度重视《问责办法》的修改工作,均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开会研讨,并提出了详细的宝贵修改建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将第二次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最终形成《问责办法(草案)》讨论稿。11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46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问责办法(草案)》,起草小组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做了进一步完善,提交本次常委会进行审议。
三、《问责办法》的主要内容
《问责办法》共20条,约1700字,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的法律依据、对象、原则、情形、程序和问责结果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条,主要是阐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的法律依据;第二条至第五条,主要是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程序作出规定;第六条,主要是确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的原则;第七条,主要是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的情形;第八条,主要是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的处理形式;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是代表建议办理问责的启动程序和调查程序;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代表建议办理问责结果的应用。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草案)》连同以上说明,已印发给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