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2014年11月27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11-7 15:16:5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是履行法律规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参与提建议的每位代表。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同意,并向代表说明后,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单位不尽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问责。

  第六条 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有序、有利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不重视,未落实建议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无故拖延代表建议办理时限的;

  (三)代表建议办理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四)代表建议的答复隐瞒事实真相或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五)代表建议办理中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而未解决的;

  (六)办理代表建议时对代表态度恶劣,有抵触情绪,或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指责、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未按时兑现代表建议答复中所承诺的事项的;

  (八)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对由多个单位协同办理的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

  第八条 承办单位有被问责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追究承办单位的责任:

  (一)责令承办单位向代表道歉;

  (二)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问题严重的,依法提出质询。

  第九条 代表认为承办单位及责任人有被问责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提出。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在收到代表问责申请后,应进行了解核实,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对暂不列入问责程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对列入问责程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相关委室负责人、相关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时,应充分听取代表建议办理承办单位及责任人的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并向调查组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依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制作《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单位和有关代表。

  第十六条 被问责单位收到问责决定书后,应按照被问责事项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代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和绩效管理部门,作为干部考核、绩效评估及其他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承办责任人有被问责情形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实反馈给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