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林豪等11名代表在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要求宁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决定的议案》(第007号)。根据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该议案交由内司工委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内司工委十分重视该议案的办理工作,2014年4月中下旬,内司工委牵头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及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汤玉泉带领下,深入部分县(市、区),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等方式开展了调研,详细了解我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讨论制定《决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经过调研,内司工委认为,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通过制定出台《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明确相关司法部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职责,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鉴于议案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司法专门机构建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调查工作落实、司法保护工作协调和配合机制等相关内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内司工委认为没有必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决定》。另外,据了解,省内外尚没有地市级人大常委会作出这方面决定的先例。
对议案中有关我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内司工委建议:
一、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专门组织机构建设问题。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的相关文件精神,通过调整内部机构人员或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支持的方式来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专业化建设。
二、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各级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强化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监管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和纠正违法办案、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关于开展社会调查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受案范围认识不一的情况,各级司法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四家《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落实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委托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时人员、经费不足的问题,建议公、检、法、司四家共同特聘社会调查员,共同负责对特聘社会调查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履职的能力。各级财政要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关于工作合力问题。各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沟通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未保工作联系联动、通报会商、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各家的工作职责,加强沟通交流,加强衔接配合,理顺工作关系,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调查研究等形式,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特点,探讨解决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合力。建议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刑事立案时(除紧急情况外)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检、法、司业务部门参加的沟通会商机制。
五、关于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适时通过听取和审议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工作报告、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等方式,加大对未成年司法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督促、协调、推动我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得到解决。上级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下级司机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力度,确保未成人司法保护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以上报告,请审议。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