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韦大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2011年3月24 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4次专题询问,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专题询问工作开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一部分是《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到的,一部分是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影响了专题询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群众和人大代表要求进一步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科学合理确定议题,扩大人大代表参与,加大工作透明度,增强专题询问的实效。因此,为了使专题询问工作更加有序有效地开展,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暂行办法》的修订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意见,办公室在修订《暂行办法》过程中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在修订前期,收集并认真学习了其他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相关规定;二是对专题询问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借鉴兄弟省市相关做法,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初稿);三是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机关各委室办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再次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讨论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44次主任会议讨论;四是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对讨论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本《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办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二十条,除了对《暂行办法》中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外,主要还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关于标题
《办法(修订草案)》吸纳了市人大常委会开展4次专题询问工作的经验与做法,与《暂行办法》相比更加规范,因此标题删除了“暂行”两个字。
(二)关于专题询问的定义
《暂行办法》对专题询问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条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三)关于专题询问的询问人
鉴于专题询问前市人大常委会均有组织开展视察或调研,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与,这些参与视察或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对专题询问议题比较熟悉,有的还提出过与议题相关的议案和意见建议,因此将市人大代表作为专题询问的询问人符合实际工作。《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对专题询问的询问人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也可以作为询问人的规定。
(四)关于专题询问的应询人
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法定被询问单位,被询问单位负责人是专题询问的应询人。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直接受人大监督,但在有些情况下,询问议题涉及到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而且关系比较密切。如在今年开展的中心城区饮用水供水保障工作专题询问中,自来水厂是这一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自来水厂负责人到会接受询问,既有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更全面地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又有利于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同时,为扩大专题询问的社会效果,邀请部分公民旁听会议。《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对应询人、旁听人作了补充规定。
(五)关于专题询问的主要工作程序
为了使专题询问工作更具程序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修订草案)》对专题询问主要工作程序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办法(修订草案)》第四条对专题询问议题的确定,规定了相应的程序。
二是根据工作实际,《办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工作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删除《暂行办法》中“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工作小组”的规定。
三是《办法(修订草案)》第七条至第九条,在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或调研后,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如何拟定询问的重点问题,以及确定专题询问相关事项后与被询问单位沟通协调等相关条款。
四是鉴于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不多,采用联组会议的方式开展专题询问,有利于保证专题询问的效果,因此,《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删除了分组会议开展专题询问的规定,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在专题询问会议前,可以事先就询问议题进行分组审议。”的规定。
五是《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对询问人提问、应询人回答、跟进询问、材料提供等作了规定。
六是《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专题询问后审议意见的整理、交办、督办和反馈等作了规定。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办法(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