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11-7 11:50:48

  市人民政府:

  9月29日至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宁德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引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一定成效,呈现出发展速度加快、创办形式多样、主导产业突出、覆盖领域拓宽、合作层次提升等特点,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运作不够规范、规模普遍偏小、用地难度较大、资金筹措困难、人才资源短缺、政策配套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我市的有效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是把好审查登记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严格依法登记,对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要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二是加强指导服务。积极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其组织运行行为。重点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二次分配,增加社员收入。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业务职责,按照“五化”( 管理民主化、产权明晰化、经营规模化、营销品牌化、生产标准化)要求,加强对各自领域合作社的指导。三是完善示范社评选退出制度。示范社的评选要依照标准,严格把关,杜绝人情审批。建立示范社考核退出制度,对已有的示范社要进行考核,经营好的,要宣传,并在全市推广;经营差的,不符合示范社标准的,要取消其示范社称号。四要加强对扶持补助资金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项目扶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鼓励合作社做强做大

  一是引导合作社之间加强联合与合作。引导同类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跨县(市、区)、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合作或兼并重组,组建规模型、龙头型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二是拓展合作领域,做好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技术指导、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三是延伸产业链,鼓励合作社创办或参股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合作社的全产业链产业化经营水平。四是工商、质检等职能部门要鼓励引导、支持协助合作社申报注册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及QS认证。五是加强产销对接服务,支持合作社广泛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活动,鼓励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开设连锁店、直销店,通过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三、进一步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

  一是大力培养现有人才。主要围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才、种养能手的素质提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进修培训,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人才。尤其是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二是积极引进外部人才。借鉴选拔大学生村官的经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到合作社工作或领办、创办合作社,充实合作社的人才队伍。三是注重加强人才科研合作。鼓励合作社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才、科研和技术对接,积极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资源和科技成果。

  四、进一步落实完善合作社示范社扶持政

  市政府要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出台我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安排、税收优惠、用地用电、金融信贷等方面政策措施。建议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的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和市级示范社扶持奖励;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国家支持农村农业发展的建设项目、科技应用项目,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晾晒场、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优先考虑安排用地计划;充分发挥乡镇土地流转平台作用,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生产创造良好条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市政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要及时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形成发展合力。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