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11-7 11:46:09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9日至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雄所作的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管理、履职、保障等工作,进一步拓宽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有待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的选任和使用管理有待加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履职保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把握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处理好知识水平、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等结构性问题,切实提高陪审质量。应逐步改变目前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偏多、普通群众偏少的状况,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社区居民等的比例,增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教育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组织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根据人民陪审员知识水平、职业背景和陪审工作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更多地采取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人民陪审员尽快掌握法律知识、熟悉程序规则和庭审技能,提高庭审能力。同时要强化人民陪审员履职责任和审判纪律教育、廉政教育,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感。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考评机制

  全市两级法院要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信息档案,全面实现人员情况、参审案件、学习培训、奖惩等相关信息的即时记录和动态管理。要对每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实行量质化管理,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纳入法院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年度工作考核机制。对无正当理由缺席陪审或不认真履行陪审职责的人民陪审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形成及时有效的“退出、增补”机制,优留劣汰。

  四、改善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条件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依规获得必要的报酬,建议补助标准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和实际工作量计算,每年度由人民法院向同级政府申请将人民陪审员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人民陪审员提前了解参审工作时间,提前审阅有关资料,提前熟悉案情。要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庭审中给予人民陪审员充分的发问权,在案件合议时给予充分发言。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