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现提请:
免去包剑辉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请予审议。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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