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审议工作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5年10月27日在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6-30 19:07:58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刘水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审议工作的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暂行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既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代表本选区的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方式。代表审议发言的质量直接关系着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是否更加符合实际,更能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国家权力机关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为了进一步激励和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审议发言的质量和水平,有必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代表审议工作进行规范。

  二、《暂行规定(草案)》的起草情况

  在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钟雷兴等10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 “关于制订人大代表审议工作规则的议案”(第002号),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该议案交由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4月29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了大量资料,并结合我市实际,几易其稿,形成了《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16日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室办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主动与议案领衔代表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61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了《暂行规定(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进行审议。

  三、《暂行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草案)》共十七条。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阐明制定的意图和依据,并对审议工作进行了简要概述,要求代表增强责任意识。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是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的组织视察、专题调研,通报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印发议案、报告等工作,为代表审议创造条件。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是明确代表在审议工作中的权力及审议发言应坚持的原则,同时要求常委会、“一府两院”应安排人员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是明确代表审议意见如何运用。第十六条,主要是规定对代表审议情况作出汇总,并作为推荐连任代表的依据。第十七条,明确《暂行规定》的生效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暂行规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