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 张 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干部队伍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干部队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个有效手段。通过开展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可以了解被任命人员是否具备拟任职务所必须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可以促进被任命人员学法、用法、守法,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目前,我省已有厦门、泉州、三明、龙岩等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人员开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如厦门市于1999年以来,开始在全市及各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开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制定《办法(草案)》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决定》提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今年2月,市委三届十五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宁德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任前宪法知识考试制度,凡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前须通过宪法知识考试”。市委办印发的《贯彻实施市委三届十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也将“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宪法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列入重要内容,上述规定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办法(草案)》提供了依据。
三、《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任务部署,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办法(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收集了省内外制定的相关规定,查阅了大量资料,并了解我省其他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经过多次讨论、反复推敲和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初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最终形成《办法(草案)》,2015年10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并原则通过《办法(草案)》。
四、《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十条。
第一条 主要是制定本《办法(草案)》的意图和依据。
第二条 至第三条明确考试的对象。凡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但对已参加并通过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的,在届中平职调整以及换届时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再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规范了考试内容。鉴于提请任命人员工作岗位不同、职责不同,所涉及的法律不同,考试内容分为公共科目部分法律和专业科目部分法律。公共科目部分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部分法律分为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两个类型,选取一些与其岗位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考试内容。
第五条 主要明确考试方式、时间、题型及合格线。规定宪法法律知识考试采用开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3小时。考试题型有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阅评试卷采用百分制,六十分及以上为合格,六十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主要规范考试的组织工作。明确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组织,试卷命题、保管、阅卷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
第七条规范了考务人员的纪律要求。
第八条 主要明确考试时间,规定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人事任命事项后,召开常委会会议前进行。
第九条 规定了考试结果的运用。规定提请任命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通知提请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条 规定了《办法(草案)》的解释主体与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