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5年10月27日在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6-30 19:04:44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主任 周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8月27日上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的制定对进一步推动我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十分必要,意义重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草案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环城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的定义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应把饮用水水源地的定义写入决定,明确适用范围。为此,建议草案第一条增加饮用水水源地定义:“本决定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

  二、关于部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既然做出了决定,就要把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在决定中进行明确。为此,建议以附表的形式增加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

  三、关于对广大干部群众的要求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离不开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努力和配合,应该在草案中强调提出对广大干部群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要求。为此,建议草案增加第十一条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大力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村民委员会应加强村民公约等制度建设,大力倡导文明新风,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履行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不得在水源地乱丢垃圾、乱倒污水、开荒造地、乱建坟墓及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不违规使用农药和化肥,不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等,切实维护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四、关于增加责任条款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应增加责任条款。为此,建议草案增加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决定的单位或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决定追究责任。”

  五、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应对我市目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进行列表说明。为此,建议以附表的形式增加我市目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还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款序号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