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福安市公安局对宁德市三届人大代表郑瑞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年7月30日在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11-7 10:57:04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副主任 肖伏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下面就“关于许可福安市公安局对宁德市三届人大代表郑瑞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郑瑞翁,男,1969年11月24日生,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4年3月11日,福安市公安局以郑瑞翁涉嫌骗取贷款罪向宁德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许可对人大代表郑瑞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函”(安公函[2014]27号)。3月26日,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依法审议了《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福安市公安局对宁德市三届人大代表郑瑞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经全体组成人员表决,该《决定(草案)》未获通过。

  会后,宁德市人大常委会谢仰俊主任和李过渡副主任指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联系郑瑞翁代表,要求其及时偿还所欠的银行贷款。人事代表室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郑瑞翁代表,同时委托福安市的宁德市人大代表郑进良帮助联系,都未能联系上其本人。福安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也多次联系郑瑞翁代表,均未能取得联系。

  2014年6月3日,福安市公安局又向宁德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重新提请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宁德市人大代表郑瑞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函”(安公函[2014]81号)。7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福安市公安局关于郑瑞翁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情况汇报。福安市公安局认为郑瑞翁以实际控制公司和个人的名义,编制虚假购销合同及财务报表等材料,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福安市信用联社申请贷款,贷款后未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造成大量贷款资金未能偿还,给银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涉嫌骗取贷款罪。目前,福安市公安局以骗取贷款罪对郑瑞翁立案侦查,但福安市公安局从所获事实证明其行为还涉嫌合同诈骗罪。

  鉴于福安市公安局报请许可对涉嫌骗取贷款罪的郑瑞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福安市人大常委会及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审查意见,郑瑞翁涉嫌骗取贷款一案,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形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初步确定福安市公安局不存在对郑瑞翁履职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2014年7月23日宁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福安市公安局对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宁德市三届人大代表郑瑞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