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4年7月30日在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11-7 10:52:15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韦大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在《监督法》实施之前,评议是各地人大常委会在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形成的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在《监督法》实施以后,各地将各种类型的评议统一为工作评议,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实践证明,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强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借鉴各地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工作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评议办法,为开展评议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作评议的规范化、程序化,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出台工作评议办法也是加强我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

  二、《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4月份开始了《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以《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作为起草《暂行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认真研读,领会精神。二是认真总结以往我市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实践经验,对工作评议的实施过程进行了梳理,确定了《暂行办法(草案)》的基本结构。三是借鉴省内外人大常委会关于工作评议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将有参考价值的条款纳入《暂行办法(草案)》。四是初稿形成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形成《暂行办法(草案)》讨论稿。2014年5月23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并报市委审定后,形成现在的《暂行办法(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暂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草案)》一共十三条,对开展工作评议的目的和法律依据、组织领导和原则、对象和内容、程序和要求、评议结果的运用和处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一条,主要是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二条,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对象;

  第三条,提出工作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工作评议的组织实施主体及工作评议承办机构;

  第五条,主要是工作评议对象的选择和确定的程序;

  第六条,规定工作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至十一条,主要是工作评议的开展程序及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和要求;

  第十二条至十三条,明确《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草案)》连同以上说明,已印发给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