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人大网消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扎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在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劳动就业、提高服务业水平、扩大对外影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紧紧把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良好机遇,增强发展文化产业的紧迫感、责任感,切实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重要战略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努力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科学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足本地文化资源和产业现状,高起点编制当地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分行业规划,明确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措施,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协调发展,力争到2017年,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
三、重视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文化产业的配套要求和城市功能区划,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培育的产业,形成具有鲜明特色、分工协作、相对集中的文化产业布局。要重视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带的规划建设,在新城建设、旧城改造中优先安排发展用地,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服务和政策支持,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四、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开发。
深入挖掘、整理和利用畲族文化、廊桥文化、红土地文化、海洋文化、茶文化、宗教信俗文化等资源,着力打造一批形式新颖、影响广泛、地域风格浓厚、市场前景良好的精品佳作,促进文化资源产业化。增强银器、木根雕、茶具、仿古家具、剪纸、油画、陶艺等特色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促进产品开发升级、扩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重点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壮大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增强文化产业发展后劲。
五、着力延伸文化产业链。
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教育培训、时尚消费、体育健身等产业联动发展,提升相关产业的文化内涵和竞争力。着力打造集娱乐、休闲、文化体验为一体的旅游品牌,用文化提升旅游品质,用旅游带动文化产业发展。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居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力度,加快形成旅游景点。
六、注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和文化产业的主导力量。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扶持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剧团和专业性的研发机构参与文化产业开发。加大对文化产业项目的策划、推介、招商力度,着力引进一批主业突出、特色明显、综合竞争能力强的知名文化企业。鼓励、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促进做大做强。
七、培育完善文化市场体系。
建设一批有特色、多门类、功能齐全、与生产消费相适应的文化专业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引导培育文化消费。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大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各类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八、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使用机制,大力吸引文化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门人才来宁德创业。鼓励文化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研究单位加强合作,有计划地培养一批熟业务、懂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文化产业人才。强化在职教育和在岗培训,建立健全职称评定和竞赛、评比、奖励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激活创造力,努力提高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素质。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及传承人收徒授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等作为企业股份,参与利润分配。
九、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在财政税收、信贷融资、信用担保、土地使用、社会保障等方面出台具体配套措施,用足用活国家、省、市现行的各项文化产业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规范和完善政府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有重点地扶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等。加大对文化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文化企业向上争取有关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各项优惠。通过搭建技术开发、信息服务、项目交易、融资担保、会展中心、宣传推介、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和完善文化产业促进体系。
十、建立健全评价激励和监督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文化产业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要规范文化产业统计标准和口径,完善文化产业统计评价体系。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发展文化产业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和开展视察、调研活动,确保本决定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