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人大网消息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游美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市检察院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3件,均已办结。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
(一)第20号《要求介绍古田溪发电厂二级电站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建议(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期间)
2003年8月,市院反贪局对群众举报的古田溪水电厂二级电站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进行初查,经查认为省电力公司有关领导为职工谋取福利违反国家规定,把古田溪水电厂利润转移到职工投资的企业,造成古田溪水电厂二级电站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初查,市院于2004年1月立案。
2004年2月27日,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后,市人大常委会转来《关于古田溪水电厂二级电站相关问题》的建议,当时市院郑京水检察长即批示市院反贪局根据立案侦查情况反馈。市院办公室于2004年4月6日以宁检办(2004)14号文,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此案目前已在立案侦查中”的结果反馈给吴长基等17位市人大代表。从市院寄发“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的反馈结果看,吴长基等17位代表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均表示满意。
2005年3月11日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再次转来叶圣等12位代表《要求介绍古田溪发电厂二级电站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侦查进展情况》的建议,经我院反贪局调查,省电力公司有关领导为了给本系统职工谋取利益,违反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利用其下属企业古田溪水电厂二级电站1号、2号机组报废和外引资金技改之机,以每年收取600多万元的租金,将古田溪水电厂二级电站报废机组之外的部分国有资产出租给省亿力电力集团公司经营20年,致使古田溪水电厂在2002年期间的国有资产流向省亿力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职工投资的企业)达1297.5万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了制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和追回已流失的国有资产,几年来检察机关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通过我们办案,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福建分公司将启动整改方案,拟对古田溪水电厂四个梯级电站进行整改。
2005年4月25日,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与省亿力电力集团公司就古田溪流域电厂资产重组等事宜进行磋商,意向性地形成两个方案:一是将四个梯级电站整体改制为一个法人实体,统一开发流域水电资源。古田溪水电厂以现有存量资产出资,省亿力电力集团公司以二级电站机组权益出资,双方资产评估后,重组设立“古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也可考虑引入古田溪水电厂职工出资的民营投资公司作为新的投资者。二是实行二级电站重组。重组后的生产运行管理将按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或招议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以合同的形式,实行生产运行和委托管理;重组后的公司,成立相应的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发电量、检修、技改、“两措”等计划以及公司生产设施、设备、技术等相关管理工作;改制方案需经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批准,改制工作待批准后再具体实施。
2005年5月11日,省亿力电力集团公司负责人到市院,表示愿意与古田县人大代表商谈古田溪水电厂二级电站租赁事宜,请市院从中撮合。5月12日,市人大人事代表室尤柯利主任一行来市院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并建议市院派人到古田县与代表协商此事。5月24日,市院分管领导和反贪局负责人到古田县与部分人大代表座谈,向他们通报了古田溪水电厂二级电站案件办理情况,转达了省亿力电力集团公司的合作意向。代表们对检察院所做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案件进展情况表示理解与支持,同时也愿意与省亿力电力集团公司就古田溪水电厂下一步合作事宜进行商谈。
根据上述结果,市院于2005年6月10日以宁检办(2005)11号文,“一方面力促省亿力电力集团公司与古田溪水电厂合作事宜,另一方面就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将进一步调查取证后进行司法鉴定”的结果反馈给叶圣等12位代表。6月22日,市院再次牵头,通知省电力公司、省亿力电力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古田县部分人大代表,在省电力宾馆就古田溪发电厂二级电站国有资产归宿问题进行协商。
该案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市院已将相关证据送省检察院技术处作司法鉴定。
(二)第003号《请求市检察院立案调查黄增荣以权谋私贪污公款案件》建议 (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闭会期间)
2005年8月23日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转来陈学文代表《请求市检察院立案调查黄增荣以权谋私贪污公款案件》的建议,我院即交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根据调查结果,黄增荣在担任黄田镇双坑村主任期间,伙同村支书吴家存经村两委会研究虚列工程款2.4万元用于村委接待费和礼品费的事实存在,属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故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另外两项关于黄增荣在库区教堂码头工程中贪污7万元和在黄恒建承包施工的库区水泥路中贪污3万元问题,经查证,尚未发现其有贪污行为。
(三)第5号《关于对雷兴发与福安电力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建议(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闭会期间)
2004年7月7日,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转来《关于对雷兴发人身损害赔偿案立案察核给予抗诉》的第067号建议,市院办公室于2004年9月8日以宁检办(2004)43号文,将“该案省检察院已提请抗诉”的结果反馈给阮陪金代表。
2005年10月31日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再次转来《关于对雷兴发与福安电力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第5号建议,经我院民行处跟踪调查,该案省检察院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安市人民法院在原审审理该案程序违法,故于2005年2月24日以(2005)宁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原本案发回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以(2005)安民初字第389号判决,仍以承揽关系结案。2005年9月11日雷兴发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同年 10月19日立案,11月16日开庭审理,目前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二、办理代表建议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工作制度,提高督查效能。为切实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的强大动力,我们制定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规则》,要求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代表建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督办范围,逐一登记,逐一交办,逐一督查,逐一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做到“三走访、两争取”,即承办前对代表意图不明确的要走访,承办中对代表反映问题有较大出入的要走访,承办后对代表不满意或提出异议的要走访;争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争取办理代表建议的最佳效果。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答复工作,严格掌握办理代表建议的时限,对涉及人大代表的督办事项,有关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检察院交办期限办理并答复。
(二)明确责任,确保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对于人大代表的建议,专职督查工作人员逐件签收并呈送市院领导阅批。根据院领导的批示,明确承办单位、期限及办理要求后,分流交办,并依进展情况催办、督办。对承办单位反馈来的报告坚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一是看承办单位对案件有无明确的处理意见,是否经分管检察长审查签发;二是看有无明确的审查结论,是否把住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三是严防未经重新调查核实,就草率地把过去的处理意见简单反馈上报。在答复代表时,做到依法、客观、公正,并认真填写“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从代表反馈意见中寻找差距,分析不足,不断改进。
(三)广泛听取代表意见,不断拓宽接受代表监督的渠道。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前夕,市院专门派党组成员分别到各县(市、区)征求市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院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听会工作,并积极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听会准备。会议期间,市院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以上检察员共27人分别到各代表团听取代表审议、讨论市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会议结束后,市院专门召开检察长办公会和党组会,听取并汇总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分类梳理,印发《市“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审议、讨论市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主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整改措施》,要求两级院认真对照检查,切实整改,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院各项工作。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及个案,组织精干力量,加快办理。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县(市、区)检察院能够有针对性的专程登门给予答复。
市检察院被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授予“宁德市一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在此,感谢市人大对我们工作的肯定,我们将继续坚持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密切同代表联系,认真办理代表建议,以求真务实的精神,依法全面完整地履行检察职能,为建设“平安宁德“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