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人大网消息 我市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人文景观丰富。已有一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和革命纪念建筑物被确定为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些都是我市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对于研究闽东的历史文化,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下称《文物保护法》),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工作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把文物工作当作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其职责:一是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是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三是抓好打击盗掘、盗窃和文物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协调处理当地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
2、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履行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协同监管保护文物的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必须将文物保护纳入辖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城建规划部门要将文物保护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基本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及旅游开发等工程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其中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地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异地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着力抓好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对收、追缴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要及时无偿按程序移交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保管。旅游部门要以“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为原则,合理利用文化旅游资源。宗教部门修建核定的宗教文化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文物修缮的法律法规规定。
4、依法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义务。全市各机关、团体、法人和每个公民都要增强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特别要发挥和保护乡(镇)文物保护队伍以及公民自发保护文物的积极性。要通过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我市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保护管理
5、我市文物保护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将文物保护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根据境内文物背景,在全面保护的同时,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重视发掘、抢救、维修、保护、利用古桥梁、古民居“古色文物”,革命根据地“红土地文物”和畲族聚居地“民族文物”,以及宗教文化胜地“民俗文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政府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工作新机制。
6、文物主管部门、文物管理机构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科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内容要有时代特点,要有针对性,注重培养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素质。
7、普查评估是发现挖掘文物的基础工作。我市地上、地下、水下或是民间百姓手中依然存在大量档次高、价值大的文物尚待调查、发现和收集。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文物普查评估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面或专题文物普查评估活动,不断发掘文物。
8、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点,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核定为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公布保护。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可视情逐级申报升格为省级、国家级保护。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应由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建档并公布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9、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该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作出标志,建立档案,加以保护。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应当依法由该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点工程设计、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10、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文物陈列室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作为文物工作重要环节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爱国主义和传统教育的重要阵地,要加强自身建设。要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健全、完善所藏各类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要对收藏文物的安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要严格管理,确保馆藏文物得到有效保护。未成立博物馆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
11、各地要进一步全面调查,做好现存古桥梁的历史资料收集、测量、拍摄,实行登记并编号挂牌,对其主体及其周边环境和风貌严加保护。其中已成危桥的,要根据法律规定报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进行修复。具备价值的古桥梁,经核定后应分期分批公布为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件成熟的要升格申报。要重视对古桥梁建造传统技艺的调查、总结、整理、挖掘。
12、我市是全国土地革命时期十八块红色革命根据地之一,要重视对革命文物的调查、发掘、整理、鉴定、研究。文物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用革命文物证实闽东党史和地方史,为其研究提供重要的物证。有关部门要为文物部门提供革命文物和线索。文物部门要及时征集民间百姓所存的文献、手稿、标语、奖章、先烈遗物等革命文物。
13、我市是畲族聚居区,历史上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畲族文化,构成大量独特的文化遗存。文物主管部门要发动各县(市、区),特别是畲族较集中的乡(镇)开展民族文物普查,对民族文物进行抢救性征集和重点保护。要认真做好民族文物的整理、展示和研究,创造条件与全国各地和海外人士进行畲族传统文化的交流,扩大我市畲族历史文化的影响。
14、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文物古迹丰富,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着重保护好其具有历史特色的现状格局和景观风貌,以及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古街区、古城堡、传世文物、名人故居、古建筑、风景名胜、古树名木。
15、文物保护工作要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市许多文物古迹不但珍贵而且具有很大利用价值。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文物、旅游、宗教等部门,以认识和保护为物质基础,运用全面规划、科学管理和适当投入手段,通过合理组合,逐步将这些人文景观开辟成为文化旅游资源。县(市、区)博物馆和乡(镇)文物室要向群众开放,通过陈列、展出集中管理文物以及交流、研究等活动,开展闽东优秀历史文化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
三、建立保障机制
16、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机构、编制等方面切实加强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的力量。市、县(市、区)应建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并配备专人具体承担这项工作。应择优录用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文博部门工作。应鼓励和支持文博工作人员通过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7、根据我市文物点大多分布在乡(镇)农村和偏僻山区的特点,当前应将乡(镇)文物保护管理职能依托并纳入当地文化站。要创造条件建立乡(镇)文物室以收藏和展示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乡(镇)要因地制宜组织不脱产文博队伍,明确责任和权力,承担所在地的文物保护工作。
18、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办公经费用于辖区文物保护的调查、鉴定、申报、建档、研究等工作,安排相应专项经费抢救维修保护重点文物,并对各级博物馆的安全设备经费予以保证。上列经费应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19、积极争取社会和个人捐赠,鼓励境内外各界人士捐资保护文物。在维护国家权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资金投入、技术设备投入等形式直接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鼓励通过捐赠以及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组织专业性收入、文物旅游资源门票创收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设立县(市、区)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文物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文物保护维修计划,合理有效利用各项文物保护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0、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分管文物保护工作,并明确职责。要定期检查辖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各级人大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当地政府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并加强监督。对文物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造成重要文物损毁的事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