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3年5月29日在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04-10-27 15:39:49


  宁德人大网消息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  郑孟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作以下简要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下称“文物保护法”)。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颁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根据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去年在全市开展了文物工作调研,比较全面地掌握了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

  我市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人文景观丰富。据最新考古发现,宁德早在旧石器时代就有闽越先民活动。全市现已确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252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35处。市级博物馆2处,县级博物馆4处,国家馆藏历史、革命和民族文物3000余件,有不少为珍贵文物。同时随着铁路等大型工程的开发,更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尚待发掘。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对于研究闽东的历史文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调研中我们看到,随着《文物保护法》的贯彻执行,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对文物工作逐步重视,文物职能部门工作努力,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有所增强,文物工作取得不少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制约,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文物保护经费缺乏,文物管理队伍薄弱,文物保护管理执法不力,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面临着失去保护管理的危险,并在局部地方已造成一定的损失。为了顺应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已十分必要。为此,依据我国《宪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针对我市文物工作实际,制订本《决定》。

  二、《决定》的起草经过

  2003年初,本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反复学习《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收集国内各地人大作出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条例、规定作为参考。3月中旬,在市文化与出版局召开《决定》起草工作座谈会,充分酝酿商讨了文件的文体、文件内容,包括作出《决定》的目的、宗旨、原则、依据和理由,对起草工作进行了分工。3月底,初稿草成后又进行了三次较大的修改,文件主体结构由原来的分段式改成分条标项式。4月上旬,本委召开全市九县(市、区)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对《决定(草案)》专题征求意见,并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召集文博单位、文博干部和当地文化界人士召开座谈会,征集修改意见100多条,形成修改稿第四稿。5月上旬,本委将《决定》第四稿送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以及市委有关领导征询指导,送省文化厅、文物局、市政府有关领导、专家听取意见,修改形成《决定》修改稿第五稿(送审稿)。5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决定》送审稿,经再次修改后现将《决定(草案)》提交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全文22段,开头结尾各1段,全文约4100字。主体部分按照不同内容采用分条标项法,共分三部分20条。《决定》前言部分阐述我市文物概况和作出《决定》的必要性、目的及意义。主体第一部分4条,主要是界定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每位公民在文物保护管理上所负的责任。主体第二部分11条,主要是提出我市文物保护管理的总体要求,特别是针对境内文物背景,对古桥梁、古民居、革命文物、民族文物、民俗文物,以及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和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加以重点强调。主体第三部分5条,主要是围绕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从领导、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及其增幅原则、捐资、文物旅游资源创收提成等方面做出决策。

  《决定(草案)》全文力求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语言规范,意旨明确,注意体现法规性文件的特征。内容具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以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