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鸣辞去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5年2月24日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05-12-12


  宁德人大网消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何鸣工作变动,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何鸣辞去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