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人大网消息 畲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和发展畲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德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本决定所指的畲族文化主要是:
1、畲族语言;
2、畲族民间文学、戏曲、音乐、舞蹈、绘画、工艺美术等;
3、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等;
4、集中反映畲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民居、服饰、器具等;
5、具有畲族民间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识以及特定场所;
6、畲族医药;
7、畲族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活动、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以及民俗活动;
8、畲族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9、畲族文化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总体发展规划,政府文化与出版局主管本行政区内畲族文化工作,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责,做好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支持畲族文化、文物的普查和抢救性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为主、合理作价的原则,鼓励单位或个人捐献有关畲族文物和其他文化资料、实物。
四、畲族村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纪念地等重点文物,由各级政府列为文物保护单位。
五、由各县(市、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畲族文物和文化资料、实物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对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畲族文物和文化资料、实物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国外、境外团体或个人以研究、营利为目的,到本市进行畲族文化考察活动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民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六、各县(市、区)民族、文化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内畲族文化重点保护目录,并对符合命名市畲族文化传承人和畲族文化重点村条件的予以申报,经市民族、文化部门审查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在本行政区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畲族公民可以申报和被推荐为畲族文化传承人。
1、熟练掌握某种畲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2、被群众公认为通晓畲族文化形式和内涵的,或有特殊技艺的;
3、大量掌握和保存畲族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鼓励、支持畲族文化传承人依法开展传艺授徒、讲学和学术研究活动。
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命名为市畲族文化重点村:
1、自然文化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好,并以畲族文化某种表现形态闻名;
2、具有畲族传统文化典型特征,经常组织畲族文化活动;
3、保存有大量畲族文化原始资料、实物,并有一定影响的。
九、每年的农历三月初三为“三月三”畲族文化节,定期举办盘歌、文艺表演、体育竞赛、学术研讨和民俗等活动。
十、畲族优秀文化编入地方乡土教材,列为中、小学教育内容,民族学校要成为弘扬畲族文化的重要基地。
十一、在畲族文化重点村设立文化站,以加强对当地畲族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对原有设立的畲族文化站进行整顿、恢复,保证其正常活动。
十二、加快中华畲族宫文物馆的建设,充实、完善畲族重点文物、文献和文化资料实物,丰富中华畲族宫的文化内涵;畲族革命纪念馆、博物馆、文化站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进一步采集、发掘畲族传统文化,按照畲族文化的独特内涵,编纂、制作能客观真实地展现畲族文化风貌的系列丛书和音像制品,创作以畲族风情为题材的文艺作品,作为传承和弘扬畲族文化的载体。
十四、重视畲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加强畲族文化团体的建设,充分发挥畲族歌舞团等文化团体传承和弘扬畲族文化的作用。
十五、积极发展有畲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业,开发独特的畲族旅游资源和产品,开辟畲族风情旅游专线,为振兴经济服务。
十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护与发展畲族文化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对畲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抢救工作。
十七、畲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经费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资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建立保护与发展畲族文化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十八、对保护和发展畲族文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侵占和非法采挖或盗卖畲族文物和文化资料、实物,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损害少数民族群众利益,不利于民族团结,且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反本决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