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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