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大会的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次大会补选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人,宁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人,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4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五、四十一条的规定,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宁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介绍候选人情况,实行等额选举。被提名为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候选人、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候选人、宁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六、本次大会共印制三种选票,即:“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选票”、“宁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选票”、“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
七、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大会方可进行选举。
八、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九、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表示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的符号栏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的符号栏内划“×”;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的符号栏内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应先在候选人的符号栏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的符号栏内划“○”,不划“○”的,该另选无效。
填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和圆珠笔,不得用铅笔。笔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写票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十、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三、大会设监票人10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选1名,经大会主席团确定并从中指定一人为总监票人,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本次选举采用人工计票,大会设计票人16名,其中总计票人1名。总计票人和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工作人员中指定。总计票人和计票人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四、会场按座位区设5个投票箱,其中,主席台设1个,代表座位区设4个。不设流动票箱。本次选举的选票一次分发,一次投票。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自己座位区的票箱投票,接着到所负责的票箱监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位区依次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十五、投票结束,监票人和计票人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实际投票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六、选举中如发生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处理。
十七、本办法经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施行。